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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发展
2020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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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发展



  编者按 为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有序推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紧密结合实际,梳理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和缴费人准确掌握、及时适用。同时,积极采取网上线上、互动交流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确保相关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切实发挥税务力量,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发展。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4.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5.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文件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7.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8.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
  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如下: 
  (1)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2)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3)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Ⅱ.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Ⅲ.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9.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10.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11.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新购置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1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发生的亏损延长弥补年限。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14.企业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15.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小型微利企业减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18.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19.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22.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3.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亏损结转年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2018年以后年度具备资格的企业,依此类推,进行亏损结转弥补税务处理。
  24.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2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6.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该政策适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纳税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27.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免征印花税。
  28.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0.降低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
  3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32.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收优惠。
  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3.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4.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5.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36.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37.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卫生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8.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9.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0.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1.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非税政策
  4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3.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困难减免。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本版稿件统筹记者赵金凤
         通讯员董建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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