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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煤炭质量指标立下新规
2020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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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标准 网点配送
我市对煤炭质量指标立下新规



  本报讯 (记者王瑗)4月9日,记者自市发改委获悉,根据市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散煤清洁化治理全覆盖的要求,今年共确定了112家清洁煤炭经营(配送)网点(第一批),并规范了煤炭质量指标要求。
  为规范煤炭经营网点建设,从源头上管控煤炭经营市场,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按照全市煤炭经营网点规范化建设意见,对所属辖区煤炭经营网点进行了布点规划、总量控制,储煤场地实行全封闭改造建设,今年共确定了112家清洁煤炭经营(配送)网点(第一批),并按照建设标准组织验收。
  另外,我市对煤炭质量指标提出要求,潍坊市行政区域内限制销售和使用硫分(St,d)≥1%、灰分(Ad)≥16%的散煤。民用散煤必须符合《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69-2017)无烟1号的技术要求:全硫(St,d)≤0.5%,灰分(Ad)≤16%,挥发分(Vdaf)≤12%;禁止销售烟煤和半烟煤。其它项目技术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4169-2017执行。
  燃煤单位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所用煤炭硫份、灰分不得高于《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规定的标准。同时,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全市燃煤锅炉、炉窑原则上不得使用热值低于5000千卡的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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