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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典之名 维护人民权益 |
——潍坊学院教授张彩云解读《民法典》亮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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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城公安分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向居民宣传《民法典》。记者王乐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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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7月15日,潍坊日报社举办第四期“融媒体大讲堂”,邀请潍坊学院法学院张彩云教授作了“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亮点——助推潍坊新闻工作依法高质量发展”的专题辅导报告。张彩云从《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民法典》体现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主要亮点,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切实实施《民法典》等三个方面,以深厚的理论功底、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民法典》作了深入解读。现将讲座内容整理如下,以飨读者。 颁布实施《民法典》 开启法治新时代 《民法典》编纂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以“民”命名的法典。以“民”命名意味着它以民为本,充分反映了公民的意志、公民的需求、公民的愿望,全面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这是《民法典》的特色所在,也是《民法典》立法宗旨和目的所在。颁布实施《民法典》意义重大,意味着中国法治文明迈上新台阶,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 有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编纂《民法典》并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经过科学设计、总体考量,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最终形成的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法律系统。不仅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而且也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有利于全面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以全面依法治国为重要内容,是以法治的手段治理国家、管理社会。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键。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离不开法治。法治的重要内容就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规范公权靠宪法、行政法去完成,保障私权依靠《民法典》完成。《民法典》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对于规范公权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公权力的行使不能以损害私权利为代价。《民法典》对私权利的保护为规范公权力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尺度,保护好私权有利于规范公权力。 有利于发展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典》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深深根植于市场经济,产生于市场经济的土壤,反过来调整规范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其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体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中的物权制度和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物权合同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物权制度规范物权、保护物权,合同制度保护交易、鼓励交易。《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成熟,通过法律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激发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无限创造力。 有利于实现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民法典》消除了各民事单行法之间以及它们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司法机关在适用《民法典》裁判时,将依据统一的裁判规范,减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而将民事领域内的司法公正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民法典》同时也为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 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美好幸福生活。《民法典》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人格权的全面保护;弘扬家庭美德,重视文明建设;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强化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民法典》的颁布是以法律的形式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施政理念,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良法。 彰显中国特色 回应社会热点 《民法典》是“一部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民法典,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典”,不仅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民法典》共七编和附则。附则规定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 总则编(204条)彰显中国特色。首先,核心价值观入法,从源头上确保《民法典》的价值导向和立法目的,《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及相关条文的内容都是价值观的体现,使“《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不再仅仅停留在“口号”上,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正成为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了《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共秩序既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也是民事法律义务;尊重善良风俗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其三,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处理民事纠纷,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习惯。在法律不能涵盖种种行为时,用习惯填补法律的或缺,是对于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传承和发展,也是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规定了对于英烈精神人格利益的特别保护。体现了《民法典》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实践。其四,对于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有利于弘扬烈士精神,缅怀烈士功绩,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 总则编法人分类彰显实践特色。法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厘清市场和政府的边界。 总则编回应社会热点,体现时代特色。界定了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确定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创建“绿色原则”引领全球治理体系;明确了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明确规定三年诉讼时效制度,并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人格权编(51条)独立成编,既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创新,也是时代的需要。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人民的精神需求和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更加注重对于公平、正义和对于人身、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的维护。尤其信息时代高科技、大数据的发展,不仅对生命、身体、健康物质性人格权提出新的挑战,而且对于精神人格权造成了更大隐患,后果也较以往显得更为严重,甚至有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如何强化保护人格权尤其是精神性人格权,是面临的重大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原因。 人格权编主要亮点在于:对于精神人格权“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的特别保护,回应了高科技发展时代公民的需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禁止泄露、篡改、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权不同于隐私权,是一项不同于隐私权的新型人格权益。强调保护肖像权,维护人格尊严。 强化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规范姓名权的使用,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对于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强调保护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加强了对于物质性人格权的保护,禁止人体物化、商业化,坚持人体不能处分原则,注重对遗体尊严的保护;对于人体胚胎实验画红线。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完善了性骚扰的相关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强化人格权受损民事责任承担,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人格权编为媒体人带来了“慈母的关怀”,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20多年来罕见的通过法律来规范、支持新闻报道、舆论监督。 强化对于侵犯人格权民事责任的承担。受害人要求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责任性质影响;实行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权利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物权编共258条。物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是民生的物质保障。物权编立足实际,保护物权。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提供了操作依据,并为稳定农村、促进土地的高效使用和发展规模农业、推动农村土地权利流转、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居住权首次入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提升房屋的利用效率,为人们生活提供了安定的居住环境。居住权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立遗嘱等方式设立,并办理登记。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转让及继承。 合同编(526条),适应社会需求,对于社会热点予以回应。对于房屋承租人的承租权予以特别保护。买卖不破租赁,保障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权,保护共同居住人和经营人的权利;强化业主权利,真正实现小区事务的“业主自治”;对社会热点自然人间的借款高利贷予以回应,将“禁放高利贷”写入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规制;加强了对于格式合同的规制,体现公平正义。 侵权责任编对社会热点予以回应。禁止高空抛物,并对责任予以细化。第1254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为校园文体活动松绑。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婚姻法为家庭和睦聚力,体现公平正义。设立离婚冷静期,第1070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对离婚赔偿作出明确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予以规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继承编立足实际,主要亮点包括: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两种形式,同时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发挥媒体作用 推进贯彻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让《民法典》走进生活、走进每个人的心里,法律实施也是推进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 202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引导群众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实的工作举措,推动《民法典》贯彻实施。作为新闻工作者,应当立足本职工作,深刻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带头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用法,把《民法典》融于心、践于行,将民法平等、权利、契约等民法思维融入灵魂、融入血脉,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推动法治新闻工作高质量发展。 坚持政治性,把握正确方向。《民法典》是一部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在《民法典》贯彻实施过程中,坚持政治原则、明确政治要求、把握政治方向、注重政治效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立足人民性,践行新闻工作为民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民法典》是一部以“民”命名、以民为本的法典,反映了人民意愿,回应了人民诉求,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作为新闻工作者也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保障人民权益作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聚焦实践性,狠抓贯彻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让纸面上的权利义务规范变成现实中的行为规则,真正把法律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工作中,要将《民法典》的学习运用,与新闻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融会贯通,将《民法典》的平等思维、权利思维、契约思维等民法思维融入灵魂、融入血脉。科学精准稳慎有效新闻报道、新闻监督,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好个体的合法权益。 注重创新性,做到与时俱进。《民法典》编纂秉承改革创新精神,创造性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其贯彻实施也要与时俱进。要准确把握《民法典》的创新内容。《民法典》充分考虑新时代、新需求,增设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体现了新时代背景下,对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对人格尊严的维护。在实际工作中,要以创新性思维,结合实际,发挥媒体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安全、尊严等更高层面的法治需求,加强权益保护。提升《民法典》贯彻实施效果,助推潍坊新闻工作依法高质量发展,谱写潍坊市新闻工作新篇章。 (本报记者薛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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