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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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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本报讯 (记者于菲)日前,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为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细则》明确四类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
  根据《细则》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后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的,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对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细则》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申领时间为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元/月。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400元/月;参保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200元/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00元/月。
  据了解,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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