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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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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规范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行为



  本报讯 (记者王瑗)8月28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为加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的共济性,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医疗健康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我市对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行为进一步规范。
  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为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包含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职工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一是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含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和范围外的自付部分),以及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二是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经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消杀类产品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国药准字”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国械注准”“国械注许”“国械注进”及省、地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械注准”“械备”等医疗器械;“国食健字”“卫食健字”“国食健注”“卫进食健字”“卫食健进字”“食健备”等保健食品;“卫消证字”等消杀类产品。三是本人及其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健康检查费用。四是本人的近亲属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涉及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市医保局要求各单位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完善工作流程,切实加强管理,让广大群众及时享受到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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