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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9月18日电 (记者郁琼源)记者1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高到低分为A、B、M、C、D五级。据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推出的4项措施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即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适当放宽有关标准。 为回应纳税人诉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自愿参评。同时,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从而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纳税人评为A级、B级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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