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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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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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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在基本民生保障中的兜底作用,用2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为补充,以信息化为支撑,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目标,根据中央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1.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适度扩大低保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依申请及时纳入“单人保”。健全低保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占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原则上分别在25%-35%和35%-45%之间,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作出调整。到“十四五”末,力争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之比缩小到1.3∶1以内。
  2.增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能力。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在读全日制(不含研究生及以上教育)学生可延长至毕业。建立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随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全自理、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原则上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和1/3确定。持续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供养设施,确保符合条件且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面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到2022年年底,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55%,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
  3.加强分类核查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老年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4.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医疗机构要实行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助医保支付政策,及时落实上级关于重大疫情时有针对性地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要求,减轻困难群众就医就诊后顾之忧。加强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实现统筹区域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切实减轻困难群众负担。
  5.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有教育救助需求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就读普惠性幼儿园的,采取减免保教费、发放政府助学金等方式予以救助;在义务教育阶段,采取发放生活补助等方式予以救助;在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采取减免学费、发放国家助学金等方式予以救助;在高等教育阶段(含高职、专科),采取发放国家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予以救助。严格按规定使用“爱心一日捐”和社会各界爱心捐款,对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救助。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困难的适龄未成年残疾人,通过送教上门等方式予以救助。
  6.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实施住房救助,享受同等标准待遇。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公租房保障,对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实施危房改造。探索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稳定、持久保障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7.健全就业救助制度。优先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就业援助及就业帮扶,加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按规定为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等政策。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进行托底安置。对零就业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就业一户”,确保实现动态“清零”。持续开展“春风行动”,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群众实现就业。
  8.健全受灾困难群众救助制度。修订《潍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优化救助流程,提高灾害救助效率。强化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作用,提升救助效果和受灾群众满意度。加强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社会救助政策的有序有效衔接,按“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加强受灾重点人群、重点对象的生活保障和救助,确保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9.实施其他救助帮扶。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等保障政策,深入开展“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完善困难老年人、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补贴制度,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和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大力实施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困难职工救助、贫困妇女“两癌”救助,持续开展“牵手关爱活动”“希望小屋”“春蕾计划”等关爱服务。鼓励为特殊困难群体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三、完善急难救助
  10.持续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强化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变故以及因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且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及时给予临时性基本生活保障;对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适度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健全急难事项快速响应工作机制,畅通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受理渠道,简化审批程序,压缩救助时限,提高救助效能。落实镇(街)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11.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公安、城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公安部门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信息核查工作,对滞留救助管理机构3个月以上且无法查询核实身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公安部门审核后登记户口。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照料服务、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救助服务。流出地县级政府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扶养(抚养、赡养)义务。
  四、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12.加大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等方式,推动镇(街)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政策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13.创新开展慈善救助。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完善慈善募捐与社会救助、救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应急事件的统筹衔接机制,提升慈善活动项目化、规范化水平。加大慈善政策激励力度,落实公益、慈善组织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对表现突出的公益、慈善组织按规定进行表扬。
  14.支持志愿服务发展。鼓励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推进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建立完善“两工”联动机制,实施“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模式,形成社会工作人才引领志愿者、志愿者协助社会工作人才开展服务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救助志愿服务精细化、专业化发展。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增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影响力。
  五、深化“放管服”改革
  15.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发挥村(社区)协理员、网格员、驻村(社区)干部、结对帮扶干部、志愿者作用,及时发现辖区内各类困难群众并实施救助。对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政策无法覆盖的特殊困难群众,镇(街)要及时报告本地县级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有效解决各类急难问题。
  16.充实社会救助力量。各级党委、政府要统筹研究制定完善社会救助机构、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整合现有工作力量组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镇(街)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村(社区)设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力争2021年年底前建立起县镇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优化配置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编制资源,做到人岗相符;镇(街)明确3-5名承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其中管理人员可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村(社区)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兼职协理员办理社会救助事务。加强对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关心关爱,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经费补贴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17.推进社会救助改革。镇(街)“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根据申请人困难情况、致贫原因、劳动能力、刚性支出等因素,综合评估救助需求,提出综合救助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优化社会救助审批权,力争2021年年底前将低保、特困、临时救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审批权全部下放到镇(街)。有序推进持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对不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根据需要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
  18.提升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充分运用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救助对象主题库,完善市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探索运用“一网通办”总门户和“爱山东”APP,逐步实现社会救助事项“指尖办”“掌上办”,提高困难群众申办社会救助效率。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并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评价体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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