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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为了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对《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等3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对《潍坊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审批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桥梁以及单建地下空间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主体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二、对《潍坊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关审批部门在审批上述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对配套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意见。” 三、对《潍坊市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修改为“市、县(市、区)有关审批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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