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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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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意见》提出五方面具体举措:一是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范围。支持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二是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三是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四是加强监督管理。五是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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