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1版: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要闻

第02版
要闻

第03版
关注
 
标题导航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习近平出席领导人气候峰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全市一季度经济运行分析、重大重点项目比学赶超暨环保问题督察整改工作会议召开
为绿色发展“把脉问诊”
市政府与农发行山东省分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21中国(昌乐)国际宝石博览会开幕
2021年04月23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据新华社北京4月22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意见》提出五方面具体举措:一是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从50%起步,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范围。支持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二是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三是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医保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四是加强监督管理。五是完善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付费机制。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10207392号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 公告热线:0536-81966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