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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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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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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共赢发展
我市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本报讯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潘来奎)为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建立基本建设考古制度,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潍坊实际,8月13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潍坊是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丰富。目前,全市共有不可移动文物409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53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48处。近年来,随着城市工程建设项目加快推进,地下文物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潍坊市国有建设用地年均土地供应量约3000万平方米,工程建设前大都未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存在着履行考古手续不全、责任不严、执法监管难度大、部分项目施工造成地下文物破坏等一系列问题。
  《实施意见》明确了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适用范围,以及作业主体、工作条件、申请、实施、运用程序、经费安排以及有关部门责任等,从源头上保证了文物安全。
  《实施意见》让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加强文物保护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主要采取四项措施实现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共赢发展。
  实施制度创新。《实施意见》将考古环节由工程施工前设置到土地供应前,并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申请主体,既符合我市土地供应现实情况,也兼顾到将来的土地储备改革方向,在有效保护地下文物的同时,有效降低了建设单位的投资风险和运作成本,有利于推进文物保护和城市协调发展。
  明确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明确指出了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需进行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
  落实责任主体。《实施意见》明确了考古作业主体。文物踏查由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古勘探由考古单位实施,考古发掘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考古工作进行检查、审核,建立考古勘探、发掘档案,确保出土文物不外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拟出让宗地信息和考古需求,确保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工作条件。
  强化经费保障。《实施意见》对相关经费进行了明确,按照地块土地熟化主体的归属层级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文物主管部门预算。《实施意见》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落实,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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