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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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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建立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7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21年8月5日市政府第八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服务便民,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破除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实现城市发展和文物保护协调共赢的总体目标。
  二、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潍坊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
  (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二)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三)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对已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踏查、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重点工作
  (一)明确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作业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文物踏查由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考古勘探由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委托考古单位实施,考古发掘由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实施。
  (二)明确文物踏查、考古勘探条件
  申请开展文物踏查、考古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
  2.完成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土地清表工作;
  3.无妨碍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
  (三)文物踏查、考古勘探的申请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公布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前2个月,由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拟出让宗地(包括土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出让时间等信息)告知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文物踏查、考古勘探需求。供应计划公布拟出让宗地与之前提供信息不一致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文物主管部门。计划外供应的土地应在供应前3个月提出文物踏查、考古勘探需求。
  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的文物踏查、考古勘探需求,制定年度文物踏查、考古勘探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有建设用地一次性文物踏查、考古勘探确有难度的,可申请分期实施。
  (四)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实施
  1.各级文物主管部门收到文物踏查、考古勘探需求后,组织开展文物踏查工作,在供应计划公布前完成,并出具《文物踏查意见书》;文物踏查认为有必要进行考古勘探的,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考古单位依法开展考古勘探工作并出具《考古勘探暨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考古勘探暨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2.考古勘探区域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勘探;5万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考古勘探时限延长1个工作日。
  遇有地层堆积情况特别复杂的,适当延长勘探时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依据标准计算工期的15个工作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勘探无法正常开展的,不计入工作日。
  3.建设用地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在《文物踏查意见书》中明确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制定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列明。用地单位未获得相关文物审批手续不得施工。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办理。
  4.建设用地不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如有文物埋藏,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进行考古发掘。如遇重大考古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5.历史上已实施考古勘探、发掘的,由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根据考古勘探、发掘相关报告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鉴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预知性,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后如在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
  (五)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结果运用
  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供应意见书》作为土地供应的必要条件,未进行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不得组织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
  (六)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经费安排
  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费用由按照地块土地熟化主体的归属层级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文物主管部门预算。
  本实施意见适用范围外的建设用地,施工中发现文物所需的抢救性考古发掘费用,按照文物法律法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四、职责分工
  (一)文物主管部门
  1.负责组织履行考古勘探、发掘审批手续;
  2.依法组织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工作;
  3.负责对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4.负责组织对已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实施改造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踏查、确认,出具踏查意见;
  5.负责接收考古勘探、发掘相关材料,建立考古勘探、发掘档案;
  6.根据文物踏查结果出具《文物踏查意见书》,根据《考古勘探暨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出具《土地供应意见书》。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1.明确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区域的边界桩点,解决土地清表、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的工作条件;
  2.负责根据《文物踏查意见书》《土地供应意见书》,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新发现文物,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
  3.涉及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用地,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按规定予以调整。
  (三)财政部门
  将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费用列入本级文物主管部门预算。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履行到位,有效推动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前置工作顺利实施。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职能,围绕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方案,严格执行考古工作程序和要求,建立联动机制,由文物主管部门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会商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有序进行。
  (三)抓好落实,力求实效。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研究改革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踏查、考古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新举措、新办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认真研究,重大问题及时提请市政府研究决策,确保措施落到实处,相关工作取得实效。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4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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