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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哪个部门负责组织?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无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拒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 (五)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六)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七)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由谁来管理?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业主委员会有权更换物业公司吗? 更换物业是业主大会的权力。可以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权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不能代替业主大会。 ◆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公示哪些内容? 物业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24 小时值班电话、服务流程图、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等,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什么要求?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按规定退出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 (二)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列入失信“黑名单”。 ◆住宅小区内安装太阳能、空调外机等设施有何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干涉?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封闭阳台以及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的,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物业的整洁、美观。业主利用屋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的,不得破坏屋面,影响房屋安全,物业顶层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在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等设施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规定的,物业公司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 ◆家中财物丢失,是否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如果业主与物业公司达成有关财物的保管协议,并支付了看管费用,业主理应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如果没有保管协议,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的,物业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导致业主财物损失的,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水、电、气、暖等专业经营单位在住宅小区管理中应承担哪些职责?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产权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不少小区通过物业收取水费和电费,供水电单位和物业应签订委托收费合同,就中间损耗事宜进行约定,并在小区内公示,物业不得随意进行加价,如果物业费中没有约定含有公摊水电,可以由用户分摊,但必须进行公示。 ◆国家、省对住宅小区车位有何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 ◆作为防空设施的地下停车位出租,开发商有权收取租金吗? 《人民防空法》第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也就是说,虽然开发商对于人防工程不享有所有权,但是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等财产性利益。因此,开发商可采用出租等方式进行经营。 ◆物业公司有权出租车位吗?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车位租赁费由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收取车位租赁费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同样,物业企业代建设单位出售车位时,也必须有委托合同、物业公司有经营资格,同时,必须开据建设单位的正式发票。 ◆车位租售有规定比例吗? 目前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售房前明确,向购房人公示,并签订合同双方约定。 ◆个别业主车辆占用消防通道,物业劝阻又不听,怎么办? 可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部门投诉,依法进行处罚。 ◆我有三辆车,购买了两个连着的车位,正好放下三辆车,可物业不允许。 车位之间需要合理的间隔,这既是停车的方便,更是消防的需要,车位设置就是一位一车,对号入座的。当然了,如果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就另当别论了。 (稿件由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金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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