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人善举,总是触动人心。日前,17岁男孩奋不顾身去救助秦皇岛三名女子登上近日的微博热搜。那么,2021年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对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否有保障,又该如何见义勇为呢?记者采访了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诉讼中心主任王晓倩律师,由其进行了热点问题的解答。 >>>见义勇为 导致被救人受伤不必担责 过去,一些市民遇到“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人掉水里救不救”会有顾虑,民法典实施后,是否有相关规定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呢? 王晓倩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此之前,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可以免责未进行规定。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了民法典的规定,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损害的,一律免责。”王晓倩说,比如做心肺复苏时将被救者的肋骨压断,施救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的“好人条款”给见义勇为者吃了颗“定心丸”,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托底,有利于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 >>>见义勇为 受到损害的应获得相应补偿 见义勇为跳江救人,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这种情况下,被救者是否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王晓倩说,民法典出台后,则不会再出现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况了,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法院完全可以根据这一法条,在救助人为救助他人死亡后,要求受益人补偿。 “这样就从原来的道德要求,变成了一种法律强制要求。”王晓倩说,见义勇为事件发生以后,受助人主动进行经济补偿的不少,可现实中并非人人都能够做到这一点,将其上升为一种法律要求并予以明确,显得很有必要。另外,有一些救助情形下,如果受益者囊中羞涩,见义勇为者又遭受伤害的,也可以请求法院或检察院适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为弘扬社会正气贡献力量。 >>>见义勇为 免责并非必然免责 王晓倩提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见义勇为过程中也要注意及时报警,做好保护现场以及保留证据的相关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的保障,并不意味着所有救助行为造成的损害都能免责。有以下几点需要市民注意。首先,见义勇为免责并非必然免责。紧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不能是故意引起的,故意造成救助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救助人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还是应当在保护自身及受助人的同时,尽量减少给受助人或其他人造成不应有的伤害。 其次,只有在情势急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才能免责。此外,救助人必须是出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见义勇为免责作为中国版的“好人法”,针对的是对受助人没有法定或约定救助义务的救助人。如果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是基于义务,其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此义务即构成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不具有免责的正当性。 在碰到一些没有目击者或视频录像证明行为人是否为见义勇为的情况下,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认定,而不能一味地将证明责任加之于见义勇为者身上。对于最后被证实是做好事,却被当事人诬陷为肇事者的,严重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