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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动和保障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决定 |
(2021年10月2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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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落实省委“一群两心三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实现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方面要深刻认识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打造全省高质量发展强劲引擎的重大意义。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会同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推进胶东经济圈设施共联、人才共用、产业共兴、市场共建、开放共赢、生态共保、社会共治、服务共享,构建合作机制完善、要素流动高效、发展活力强劲、辐射作用显著的区域发展共同体,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二、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完善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推进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省统一部署,提出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议题和政策方案,协调推进区域合作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相关工作。 本市支持各县(市、区)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的县(市、区)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制度创新和先行先试,打造一体化发展战略支点。 三、本市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做好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确保相关规划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专项规划,应当主动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对接,强化功能布局互动和衔接。 四、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的协同,推进标准协同、监管协同。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建立立法协同工作机制,围绕一体化发展的重点领域,研究确定立法协同项目,优先安排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立法项目,及时清理与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要求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手段,为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本市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共同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交通枢纽、海港、空港建设,推动铁路、公路、水路互联互通,加快形成高速铁路“半岛环”和高等级公路“一张网”,打造胶东“一小时经济圈”。 六、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联合编制人才招引目录,建立人才共同招引和柔性使用机制。围绕优势产业需求,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跨区域联合培养人才。畅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落实贯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健全人才评价标准互认体系,全面提升人才服务的精准化、便捷化水平。 七、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推动产业高效分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支持各类交流合作平台一体化发展和相互产业转移,支持共建产业园区及招商引资、投融资服务等跨区域合作平台,推动胶东经济圈创新链和产业链融合发展。 八、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资源开发,共同建设高效协同、智慧绿色、疏运通达、港产联动的海洋港口,建设完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 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领域基础研究、技术创新,联合突破海洋关键共性技术,合力打造高能级海洋科创平台,联合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全面提升海洋领域创新能力。 九、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科技创新前沿布局和资源共享,联合编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目录和清单,开展关键领域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共同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基础设施项目,共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和区域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各类企业、全产业链融通创新,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符合国家安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放共享科技创新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科研数据等创新资源。 十、本市推动胶东经济圈建立统一的市场体系,营造规则统一开放、标准互认、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推进胶东经济圈开放平台一体、招商引资一体、营商环境一体、文旅推广一体,及时修改、废止有碍市场统一的有关规定,破除制约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十一、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全面深化对外合作,共建高能级开放载体。 十二、本市加强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在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工作协同,促进区域生态保护修复。加强陆海污染联防联治,统筹陆海生态保护,全面推行“河长制”“湾长制”,打造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绿色可持续的海洋生态环境。 十三、本市加强与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养老、就业、户籍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胶东经济圈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生活服务一体化。加快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共建共用,推动各类公共服务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十四、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围绕共促一体化,争取国家、省在体制创新、政策制定、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争取国家、省改革创新试点在胶东经济圈先行先试。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重点领域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推动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十六、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贯彻中央、省、市关于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将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重点合作事项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和考核内容,适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推进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工作情况。 十七、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推进胶东经济圈司法合作,为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十八、本市积极宣传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及时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支持市场主体、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发展,营造凝心聚力、合作共赢的良好社会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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