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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同时,将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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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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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同时,将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市民正在办理户籍业务。(资料图片)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1.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2.申请落户房屋状况规划用途应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单套商品房。
  3.健全完善社区集体户,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落户提供便利。
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陈怀禹 宋树云
  为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人口和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近日,我市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包括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提升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等多项内容,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通知》自2021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9日。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通知》中明确提出,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居民在城镇落户时应按照自有房屋、近亲属房屋、租赁房屋或单位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顺序进行。
  申请落户房屋状况规划用途应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的单套商品房。居住地证明包括:合法住所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合同、购房合同、居民户主同意居住证明或单位居住证明、承租公房证明(规定不能迁入户口的住房除外)、部队分房证明等。
  此外,《通知》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组织所辖社区(村居)协助当地公安派出所健全完善社区集体户,及时为既不能登记家庭户又不能登记单位集体户的人员落户提供便利。户口登记在单位(社区)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居民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 “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
  《通知》明确了“经常居住”是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对城镇居民违反规定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一律不准落户。
  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等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一年以上且在原籍或就业创业地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该居住地落户;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可在所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对就业创业时间较长且为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可由县市区政府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及留学回国人员户口在学校集体户的,可按照政策规定自愿选择在城镇落户或回原籍落户。
  城镇居民入乡返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被投靠人在农村应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户口登记,投靠人应在农村符合经常居住条件。
  规范农村家庭户立户(分户)工作,不得将户籍管理的立户(分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集体资产股权设置和收益分配、农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等事项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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