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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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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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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地下水管理条例》日前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规范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
  强化地下水节约与保护。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用水要求,强化用经济手段调控地下水节约和保护,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
  严格地下水超采治理。规范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的划定。除特殊情形外,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
  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的制度。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地下水监测站网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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