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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通讯员 冯汉中)张某是某清洁公司的职工,负责清洗大楼的玻璃幕墙工作。去年4月,张某工作时发生意外,导致左耳朵受伤被切除,经鉴定为7级伤残;今年4月,张某又从二楼摔下来,导致头部受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之后张某出于对自身健康的考虑,决定辞职换个行业工作,并提出索要两次工伤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种情况下,张某离职时,可以拿到两份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潍坊市社保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张某是不能拿到两份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次工伤事故造成的病情经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再次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后者导致了工伤职工的新伤病情。 需要注意的是,再次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仍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判断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稳定后,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伤残等级,并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所以张某不能同时享受两份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应根据7级伤残的标准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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