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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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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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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意见
(2021年12月31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网络空间治理,进一步加大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性
  (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呈现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进一步加大依法惩治力度,筑牢网络空间安全屏障。
  (二)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工作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网络空间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宣传教育,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不断提高网络空间安全保障水平。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工作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合,确保工作持续深入推进。
  二、依法严厉惩治,坚决遏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
  (四)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五)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案卷材料、证据,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决定。
  (六)人民法院对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判,并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强化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三、坚持齐抓共管,形成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工作合力
  (八)工信部门应当协调通信运营商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相关制度、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涉嫌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相关违法线索。
  (九)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快速处置涉嫌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信息。
  (十)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相关工作。
  (十一)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工作的监督。
  四、强化法治宣传,营造依法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的浓厚社会氛围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活动,构建清朗的网络空间,树立良好社会风气。
  (十三)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适时发布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加强警示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十四)媒体应当加强反对和抵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诬告陷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健康文明的网络氛围。
  (十五)全社会应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治意识,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向上向善、理性表达的网络行为,大力弘扬社会正能量。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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