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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问答
2022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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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问答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确定政策,稳定经济大盘,保市场主体稳就业,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12个税费种,切实为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为确保政策落实落细,潍坊市税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山东省税务局的工作部署,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以即问即答的形式供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了解掌握。
   第一部分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
  (一)今年实施的新的留抵退税政策中,哪些纳税人可以申请留抵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
  一是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二是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14号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二)不同类型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区分不同类型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退税时间: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增量留抵税额和存量留抵税额如何确定?
  答:1.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四)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到每月几号?
  答: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五)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后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吗?
  答: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今年新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怎么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应纳税额政策
  (八)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九)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五、纳税人提供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纳税人提供快递收派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二部分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六、“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十一)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税费种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答:根据规定,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具体减征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山东省执行按50%比例减征“六税两费”,顶格执行,最大力度释放政策红利。
  同时,山东省内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所属期间内,享受疫情防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优先享受此项优惠。
  (十三)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十四)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五)已完成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何时起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十六)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是否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十七)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的企业,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八)如何界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的中小微企业?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的规定,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数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三个指标中,只要有一个指标符合条件即可判断为中小微企业。
  (十九)中小微企业2022年初新购置了一台单价600万元的生产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这台生产设备能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二十)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对设备器具有哪些方面的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对设备器具主要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在购置时点上,属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二是从购置金额上,其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三是从购置资产类型上,购置的设备器具应当是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八、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二十一)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降至5%。
  (二十二)新政策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发生变化?
  答:没有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十三)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同时,在申报表中设计了“从业人数”“资产总额”“限制或禁止行业”等相关指标,进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征管系统将根据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系统还将进一步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自动预填表单,为企业减轻计算、填报负担。
 第四部分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二十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由谁来扣除?
  答:该项政策的扣除主体是3岁以下婴幼儿的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可以比照执行。
  (二十五)婴幼儿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婴幼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等受到本人监护的3岁以下婴幼儿。
  (二十六)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答:从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纳税人可以享受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比如:2022年5月出生的婴幼儿,一直到2025年4月,其父母都可以按规定享受此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二十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孩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进行扣除。
  (二十八)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金额能在父母之间分配吗?
  答:可以。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两人各按照每月500元扣除。这两种分配方式,父母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但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十九)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答:可以。有多个婴幼儿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婴幼儿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婴幼儿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婴幼儿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三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每月发工资时就享受吗?
  答:可以。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信息报告表》将有关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后,单位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这样在每个月预缴个税时就可以享受到减税红利。
  (三十一)纳税人如何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为方便快捷?
  答:纳税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既可以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预扣预缴阶段享受扣除,也可以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全程“非接触”办税,无需填报纸质申报表,较为方便快捷。
  (三十二)婴幼儿的身份信息应当如何填报?
  答:一般来讲,婴幼儿出生后,会获得载明其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等信息的《出生医学证明》,纳税人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纸质《信息报告表》填报子女信息时,证件类型可选择“出生医学证明”,并填写相应编号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已被赋予居民身份证号码的,证件类型也可选择“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码和婴幼儿出生时间即可;婴幼儿名下的中国护照、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可证明身份的证件,均可作为填报证件。
 第五部分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缓缴税费优惠政策

  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
  (三十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政策适用的具体税费种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属期为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适用缓缴政策。
  (三十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的期限和金额如何确定?
  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2021年第四季度的相关税费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已经延缓缴纳3个月的基础上,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所属期为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相关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相关全部税费,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所属期为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费一并延后缴纳入库。
  (三十五)具体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缓缴税费政策?
  答:根据文件规定,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年销售额的确定方式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三十六)符合条件的企业如何申请享受缓缴税费政策?
  答:所属期为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税务机关征管系统自动将缴款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所属期为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应缓缴税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条件,确认符合享受条件的系统自动将应缓缴税费的缴款期限延长6个月。
  纳税人在政策出台前已经缴纳的所属期为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应缓缴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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