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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团
苏先生曾是某服装厂的员工,2008年工厂老板突然消失,但工厂还欠他及其他多名员工的工资,共计22.3万元。多年来,他们一直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目前已走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及执行等所有法律程序,“我手上已有46个行政部门盖的公章,但仍然拿不到钱”。 欠薪,讨薪,好像成了一种社会常态。讨薪的途径一般有两个:一个是非秩序的力量,如跳楼、自杀和裸奔等;另一种是通过法律途径,像劳动仲裁、诉讼和信访。应该说,“讨薪”已进入政府各部门的视野,包括劳动、工商、公安、工会等在内的多部门都着手帮助劳动者讨薪。 但是,苏先生等人为讨要22.3万元的薪资,走完仲裁,走诉讼,走完诉讼,走执行。结果如何?除了悲伤、无助,只有失望和泪水了,拿到46个行政部门盖的官印,薪水却依然拿不到手,这说明“讨薪难”已非立法或法律的应用问题。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既然“恶意欠薪”已入刑,苏先生等人也走完了法律途径,欠薪的老板岂能安然无恙?难道非让苏先生等人去街头上公开叫卖那46枚红彤彤的“官印”,有关部门才会采取得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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