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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孙孔嘉)近日,为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我市发布《关于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通告》规定,凡在我市管辖水域滩涂,特别是水源地水域内进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遵守《通告》,放流时间安排在每年的4月至11月。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 《通告》鼓励单位、个人及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增殖放流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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