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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瞒房产为哪般?
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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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瞒房产为哪般?



  王某与刘某于1994年6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4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由母亲王某抚养,位于奎文区某处的一套房产归刘某所有。2006年5月王某偶然听说刘某在潍城区某处还有一套房产,离婚时被刘某隐瞒,遂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将刘某位于潍城区的房屋产权判归王某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法院查明,涉案房产系刘某于2003年11月以26万元的价格在某开发公司处购买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另查,2006年6月,刘某隐瞒事实,将该房产转移到何某名下。法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没有对该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刘某个人名下,但因是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原告提出分割该房屋的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还指出,刘某不但在离婚时隐瞒该房屋,且在本案诉讼期间,将该房屋转移到案外人名下,该行为属隐瞒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在分割该房屋时,应少分或不分。因该房屋产权已转到案外人名下,分割该房屋已不现实,现原告要求被告按该房屋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二比例进行补偿,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房产价值30万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王某补偿款20万元。
专家提醒:
  被隐瞒的涉案房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购房款属夫妻共有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该房屋应当认定为被告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被告按照该房屋评估价值的三分之二比例对原告进行补偿,是合理合法的。
  涉及离婚的房产纠纷非常多,最常见的纠纷缘由就是离婚协议书对房产分配不清楚,如房屋坐落没有写清楚,或者仅仅是简单的一句“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因隐瞒房产产生纠纷埋下隐患。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审查卖方的婚姻状况及房产归属,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房产一定不能购买。 记者 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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