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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提交经举办单位或审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现任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意见或审计报告。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事业单位哪些情形下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答:主要有以下六种情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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