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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9年8月与李某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以50万元购买李某的一处期房,由张某支付10万元定金,待房产证办出之后10日内,由李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但当房产证办出后,房价上涨,李某要求张某增加20万元房款,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该房以7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知情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购房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李某未尽自己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形成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由于李某已将该房屋卖给了赵某并办理了登记,赵某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双倍返还张某定金20万元。 专家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国家七部委颁布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因此,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但在实践中,期房交易占据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相当多的比例,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见。常见的通常是售房人因房价上涨,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转售他人。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期房交易可能遭遇多重风险: 首先是合同履行风险。双方虽签订了有效的合同,一旦房价上涨,卖方往往毁约,反之,买家也可能要求终止交易。因此可能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后果。 其次是贷款风险。由于期房转让的买卖双方要在取得房产证后,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买方是否符合银行审批的贷款条件,能否办出贷款还是未知数。 最后是政策风险。由于期房转让的周期相对较长,期间政府可能出台一些房产新政,这些也将引发期房转让纠纷。 记者刘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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