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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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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12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消防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烟花爆竹燃放秩序,有效防范和杜绝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火灾、爆炸和群死群伤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以下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1、车站、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2、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等禁火区及其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
  3、党政机关、部队、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和生产区;
  4、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休养场所;
  5、通讯、电力、燃气、自来水、军事等重要设施周围;
  6、花坛、绿地、名胜古迹、旅游景点等场所;
  7、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等部位;
  8、其他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二、各级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督促检查。社会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巡查,深入开展可燃物清理,落实现场看护措施。各类建筑物产权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建筑物开展禁放看护工作。广大群众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有关规定。
  三、各房屋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要在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建筑物外墙醒目位置悬挂标示牌,进行禁放提示。外墙保温材料与室外存在缝隙的,要采用不燃材料对缝隙进行封堵;保温材料裸露的,要及时进行维修。
  四、烟花爆竹储存、销售单位必须安排足够的现场看护力量,实施24小时巡查看护,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禁违法储存、销售行为。
  五、禁放区域内的各相关单位、街道、镇、社区要全面落实巡防区域和人员,增配机动消防器材,做好火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发现火情、伤人立即实施救援处置。在巡防中发现违法燃放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迅速上报。
  六、未经公安机关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相关许可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或重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12年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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