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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过期提示”不能一提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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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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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过期提示”不能一提了之
马玉凤



  据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期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志、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进行自查自纠,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如果我们留意就会发现,商场、超市一般都不会对即将过期的食品作出特别提示,反而会把这种食品与最近新出厂的产品捆绑在一起销售,而那些被捆绑搭售的即将过期的食品的生产日期则被巧妙隐藏,如果不下一番功夫,消费者很难找到这些食品的“生日”。工商总局要求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无疑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方便的消费环境。
  然而,这种包含良好初衷的要求却引起了广泛关注,遭受了众多质疑。我们知道,要求经营者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等,无非是为了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但是,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惩戒措施,这样的要求能否落到实处确实值得商榷。
  其一类似的要求并不是首次出现。在2009年的《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中也有类似规定,“督促商场、超市等企业针对处于保质期内、临近保质期、保质期届满等不同情况的食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如今这样的要求再次出现,而一些经营者却一如既往地对此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就在要求提出后的1月29日,北京晨报的记者在京城部分大超市做了一番探访,发现没有一家对即将过期食品作出提示,虽然有些超市设置了临界食品专柜,但都基本流于形式。而这再次证明“徒法不足以自行”的道理。
  其二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严格监督,但却缺少相关惩戒措施。在我们广阔的地域里,无论是在大型商场、超市还是在小型的商店,都会不断产生“即将过期”食品,且不说有限的监管人员难以严格监督到位,即使监管人员能够跑遍每家超市、商店,如果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跟进,经营者一旦脱离监管者的视线,在违法违规得利却没有任何风险的现实面前,难道我们还期望不法经营者能够自律?一些经营者不仅不对即将过期食品作出提示,反而善用“障眼法”掩盖此类食品生产日期、私自涂改生产日期等就是有力的佐证。
  可见,虽然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既有针对性,也越来越明确,然而要想使“食品即将过期提示”等规定产生威慑力,除了细化“要求”外,更应增加惩戒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在强化制度落实上狠下功夫,否则制度再完美也只是徒有其名的“稻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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