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民生·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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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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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小型燃煤锅炉限期逐步淘汰



  为净化城区空气,优化市民生活环境,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我市今年内将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对待、积极推进”的原则逐步淘汰城区10吨以下小型燃煤锅炉。
  按照规划要求,位于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采暖锅炉,城市供热热源有保障的,直接拆除;城市供热热源没有保障的,由供热企业落实热源后拆除,接入城市供热管网;位于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产锅炉及饮食、浴池等经营性锅炉、煤炉等民用燃煤设施,现有公共热源能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直接拆除,接入城市供热管网;城市供热管网无法到达或现有公共热源不能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的,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和供气单位适当降低增容(配套)收费,采用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的方式,促进燃煤锅炉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市中心城区2012年底前完成10吨(含)以下小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各县市城区(含滨海、峡山区)2013年底前完成6吨(含)以下小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同时,对中心城区10-20吨燃煤锅炉,由所在区域供热企业制定替代计划,逐步拆除,将相关用热小区和单位接入城市供热管网;20-30吨燃煤锅炉,在城区大型热源项目建成投运后,逐步拆除,2014年底前全部完成。
           记者韩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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