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女人与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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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婚前财产公证:尴尬中前行
妇女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女性应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识
2012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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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应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认识
方强
  方强,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生,青岛大学法律硕士,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致公党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理事,   潍坊市奎文区人大代表,奎文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潍坊市优秀律师。



  目前,我国广大女性首先需要了解我国的法律环境,对法律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那么在婚姻生活中遇到财产处理、分配等问题时才不至于被动、盲目……

  女性财产权益的维护在我国一直是一个热点话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就“解释(三)”颁布后,更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我本人认为,在当前法律环境下,维护女性权益,特别是财产权益,最关键的还是要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加强女性对相关法律的认识,明晰关于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
  最近我办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一个二十三岁的女孩委托到我,要与其刚刚结婚不久的丈夫离婚,该案的核心问题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而涉案房屋系两人婚后由男方父母出资支付首付款,由其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单从解释三第七条看,该案中房屋的性质为男方的个人财产,我本人认为该条规定在实务审判中应注意一个细节,规定中的“出资”应作“支付房屋全部购房款”理解为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付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出资父母的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目前,我国广大女性首先需要了解我国的法律环境,对法律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做到心中有数,那么在婚姻生活中遇到财产处理、分配等问题时才不至于被动、盲目。面对“解释三”中“婚前贷款买房归个人”、“父母给买房配偶没份”的规定,女性也并非完全束手无策,还是可以采取一些善意的对策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譬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选择合适的时机“加名”;注意保存出资单据;必要时签订财产约定等。当然这些对策的应用,我们还应注意一个“度”的问题,毕竟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出台,还是与之相对应的对策、建议,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减少诉争的矛盾,要注意过犹不及。
  女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往往是在家庭生活出现矛盾、发现自己“吃亏”时才产生要去咨询、查阅的念头,这不但不利于女性权益的维护,同时也为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埋下了隐患。因而我认为,应在全社会范围内培养和树立法律意识,尤其是要提高广大女性的风险意识,让她们明白风险是动态的,是无时不在的,婚姻中的风险也是确实存在的,而且最大的风险就是不明白自己的财产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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