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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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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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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十不准”



  (一)不准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二)不准焚烧地边、地堰;
  (三)不准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四)不准在树下堆积、焚烧秸秆、树叶;
  (五)不准在野外吸烟、野炊、烤火;
  (六)不准在林区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用火;
  (七)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八)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等生产作业;
  (九)不准智障、精神病患者和儿童私自进入林区活动;
  (十)不准进入林区放牧、砍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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