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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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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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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调整



  4月16日,记者从市社保中心获悉,我市对工伤保险征缴费率调整工作全面结束。全市有6585家企业参与这次调整,有5797家企业保持原基准费率不变,147家企业费率下调一档,245家企业费率下调二档,198家企业费率上调一档,198家企业费率上调二档,本次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征缴费率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将用人单位的所属行业划分为三类:一类行业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低,如银行业、保险业、商务服务业等,征收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二类行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相对属于中等风险水平,如房地产业、各种制造业、道路运输业等,征收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1%。三类行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且属于有毒有害企业,如石油化工、矿山采选业等,征收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2%。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每两年进行一次上下浮动调整。本次调整是以2010、2011两个自然年度内的工伤保险费使用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为依据核定浮动档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范围为缴纳工伤保险费两年以上,且上个计算周期内月平均参保人数在40人以上的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二类行业的费率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上浮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2%;上浮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下浮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8%;下浮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5%。三类行业的费率浮动档次和标准为:上浮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4%;上浮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0%;下浮一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下浮二档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0%。
 通讯员谭瑞耕 记者韩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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