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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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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垃圾处理收费新规
居民每户每月10元



  本报讯 (记者潘来奎)4月28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出台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新规,对国家机关、居民、暂住人口及运营车辆等,均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缴纳垃圾处理费。其中,居民每户每月垃圾处理费1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4元。新规定自7月1日开始实行。
  此次出台的新规,涉及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和高新等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暂住人口、运营车辆等,并对不同的缴费对象执行不同的计费方法和标准。
  其中,居民每户每月的垃圾处理费为1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4元。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单位总人数由单位统一缴纳。此外,新规还专门针对营业场所、医院、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交通工具做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五保户)和社会福利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
  房屋空置3个月以上的,住户可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核实无误后,对三表(水表、电表、气表)同时停止使用的住户,免收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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