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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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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七部委意见
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



  据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在《意见》中,民政部等七部委明确提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包括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扶持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等。
  《意见》指出,要认真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针对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问题,《意见》明确,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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