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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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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安全生产约见谈话警示制度



  本报讯 (记者韩立新)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警示和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市政府安委会制定了《潍坊市安全生产约见谈话警示实施细则》,对工作开展进行了规范。
  市安监局机关各科室、监察支队、应急中心认为,分管范围内有《潍坊市安全生产约见谈话警示和黄牌警告制度》列举的,应当予以约见谈话警示情形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提出启动约见谈话程序的建议,并书面准备约谈和质询的内容,报局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前3日通知被约谈单位或约谈人具体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约谈警示时,约谈警示对象汇报本地区、本行业或本单位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工作差距及下步工作措施;事故发生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应急救援、整改措施等情况;主要及分管负责人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约谈警示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约谈警示对象要逐条予以答复;约谈警示小组提出的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约谈警示对象应作出承诺。约谈时应邀请有关安全专家参加,应安排专人负责约谈警示记录。约谈警示对象应在约谈警示后15日内,将约谈警示小组提出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限期将有关问题整改到位。有关约谈警示内容,按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警示或者不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当通报批评。因约谈警示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再次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上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约谈警示对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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