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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今年以来,我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为重点产业投资、全民创新创业、总部经济发展等提供了强力保障和良好机遇。为让广大读者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内容,本报特邀请市财政局有关负责同志对全市支持产业发展政策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开设政策解读专栏予以陆续刊发,以飨读者。
(一)鼓励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的范围是什么? 答:指符合《潍坊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激励政策》(以下简称《政策》)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公益产业、总部经济、链式配套、零增地技术改造、兼并重组收购等新投资项目。 (二)政策对重点产业项目的投资额和投资强度有哪些要求? 答:《政策》主要对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和强度,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的重点产业项目进行奖励,具体要求如下: (三)重点产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主要指可供长期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投资,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四)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有哪些基础补助政策? 答:1、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2、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每年给予50%补助;3、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上缴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成本和按国家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后,给予50%补助;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50%补助。 (五)国家规定计提的各项基金主要包括哪些? 答:主要指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 (六)税收地方留成是指纳税单位上缴税收的哪些部分? 答:指纳税单位上缴税收中,市及市以下按比例分享的共享税和所有地方税。其中,增值税按25%、营业税按80%、企业所得税按32%、个人所得税按25%计算(税收分享比例,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规定为准);地方税为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七)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还有哪些激励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达到一定投资规模和强度,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按照超额递增激励原则,投资额每增加20%且投资强度每增加10%,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后三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扣除后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补助比例相应增加10%,直至等额补助。 (八)在鼓励产业链式配套发展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 答:1、市域外配套企业进驻我市,并为我市汽车、装备、石化、特钢、新能源、纺织服装、电子信息、食品加工、造纸包装九大产业龙头企业建设配套项目的,适用以下政策: ①对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工业、物流项目,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 按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 ②对投资额1—2亿元的,按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等额补助,后三年每年给予50%补助。 2、龙头企业向市域内配套企业采购配套产品,配套值达到50%—70%,且配套值、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3年内每年按配套值增长额的0.3%给予奖励;配套值达到70%以上,且配套值、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3年内每年按配套值增长额的0.5%给予奖励。 奖励额不超过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部分。 3、龙头企业投资建设配套工业园区的,项目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等额补助。 (九)在鼓励零增地技术改造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 答:对工业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通过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实施技术改造,新增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总投资强度达到每亩300万元以上的,适用以下政策:1、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2、对项目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等额补助;除涉及环保、资源性等收费以外,免缴其他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在鼓励兼并重组收购方面有哪些具体政策? 答: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收购的,适用以下政策: 1、对涉及的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变更、转移而实际缴纳的契税,给予等额补助;兼并、重组、收购后新设立的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增长20%以上部分,3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2、除环保和资源性收费等以外,免缴其他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政策》所指“重点领域的重点企业”如何界定? 答:主要指在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公益产业等领域,经市政府研究认定兼并重组收购的企业。 (十二)对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的引荐人,有哪些奖励政策? 答:1、对新引进重点产业、产业链式配套、兼并重组收购项目的引荐人(包括单位、法人、社会自然人),在项目投产运营并经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对引进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的,按首个会计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3、对引进境外资金投资、境外总部的,加倍补助。 (十三)对引荐人的补助经费如何拨付? 答:1、引荐人属国家公务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干部、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补助经费拨付至单位;属其他情况的,补助经费直接拨付给个人;2、存在多个引荐人情况的,引荐人经费拨付给引荐人代表。 (十四)对重点产业项目的法人代表有无奖励政策? 答:项目投产运营后,对首个会计年度实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奖励法人代表,第二年、第三年按实缴税金地方留成比首个会计年度增长部分的2%奖励法人代表,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五)对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发展,还有哪些配套扶持政策? 答:1、项目建设用地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2、对符合政策的新投资项目,其投资建设环节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发放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之前缴纳,后置到投产运营之日起1年内缴纳;3、对特别重大的投资项目,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 (十六)后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主要包括哪些? 答:主要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项目投资后置收费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0〕59号)规定的投资建设环节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环境卫生费等。 (十七)重点产业项目如何认定? 答:由招商部门会同发改、经信、商务、财政、国土、科技、环保、统计等部门组成考核认定工作小组,负责项目考核认定。 (十八)奖励补助资金如何兑现? 答:中心城区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当地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批转市考核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审核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兑现奖励补助资金;县市的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考核认定和兑现。 (十九)中心城区是什么范围? 答:指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综合保税区。 (二十)同一主体是否可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答:同一主体可根据《政策》有关规定选择相适应的奖励补助政策,但不重复享受奖励补助政策(五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除外)。 (二十一)重点产业项目在认定时,需由项目单位出具哪些要件? 答:1.企业合同、章程、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纳税凭证; 2.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需出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及以下材料:土地投入,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金缴纳凭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投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投资有关合同、发票等;设备或其他配套设施投入,提供设备清单、设备发票、购买合同等;其他有效证明;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凭据;4.五星级及以上酒店项目,需提供星级资格有效证明;5.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十二)项目引荐人在申请经费补助时需出具哪些要件? 答:1.项目单位需出具的要件;2.引荐人的身份证;3.投资者对引荐人的确认证明;4.项目所在地政府对引荐人的项目引荐确认证明及身份证明;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十三)本政策的实施期限是多少? 答:本政策自2012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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