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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朱永昌 《财富周刊》记者从潍坊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工商局对所有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作出了新规定,要求9月1日起所有经营者都必须将营业执照信息公示加贴在企业网站主页面或者网页醒目位置。 网络商品和服务经营者需在网站公开营业执照 记者了解到,根据市工商局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需于2012年8月31日前,自行登录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服务网,下载 营业执照登载信息公示模板,填写、公开有关信息,并将营业执照信息公示加贴在企业网站主页面或者网页醒目位置。 同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还需到潍坊市工商局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办公室登记备案或网上邮箱报送,并将相关网络商品交易信息及有关服务经营统计资料一并上报备案。 自2012年9月1日起,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未到市工商局网监办办理登记备案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根据《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监管团购类网站 由于团购网站以往投诉较多,市工商局此次将团购网站作为监管的重点。首先,要求团购网站不得无照经营,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其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团购网站各地区开办的分站,其工商登记注册事宜按照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要求团购网站经营者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对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经营主体资格和团购商品(服务)质量建立审核备案制度;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与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团购商品(服务)供应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不得实施盗用、仿效、抄袭其他网站域名、名称、标识等侵权行为;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消费纠纷制度及专业的客服团队,为消费者提供及时的疑难解答与反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团购网站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网站上发布的网络团购相关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对无照经营的团购网站,工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并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关闭网站;对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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