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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济南9月29日电 (记者王海鹰)自10月1日起,山东省对流动人口将由以前的暂住证管理改为居住证管理。这是记者28日从山东省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得到的消息。 据了解,《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办法,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区居住3天以上的人员,要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拟在居住地居住30天以上的,由当地派出所发放有效期1年或3年的居住证。 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的,或是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或是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可以不发居住证。 山东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总队长徐曙光说,与暂住证制度相比,居住证制度强化对居住事实的认定,弱化户籍登记的概念,在实现管理的同时,更多是为持证人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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