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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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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新规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禁用信用卡购买或充值 大额购物卡实行实名制



   为防范预付卡被利用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违纪活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制定并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

  购买大额预付卡应实名
  《办法》规定,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
  《办法》要求,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办法》还要求,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或办理一次性5000元以上预付卡充值业务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以增加购卡和充值透明度。
  “通过以上规定,在发行、购买、充值等环节落实实名要求,有利于防止预付卡被用于洗钱、套现等活动。”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不记名预付卡不得赎回
  《办法》规定,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这位负责人表示,单次购买不记名预付卡金额在1万元以下时,由于未达到实名制度要求,因此,发卡机构在发行、销售环节无法记载任何关于购卡人、持卡人的信息。“若允许持卡人赎回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办理赎回时无任何信息可供核对,也无法记录赎回人的任何个人信息,这或将导致不记名预付卡沦为洗钱、套现的工具。”
  不过,考虑到部分预付卡主要应用于公共交通领域,《办法》规定,对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公共交通领域不记名预付卡,允许按约定赎回。
禁止用信用卡买卡和充值
  《办法》禁止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和为预付卡充值,以有效防范预付卡套现和信用卡套现风险互相传递。
  “根据对预付卡市场的调查了解,为逃避对常规套现方式的监管和打击,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充值、再通过地下交易市场变现已经成为套现新手法;尽管《办法》通过限额发行、实名购卡和限期赎回等方式增加了信用卡套现难度,但有必要从源头上切断预付卡和信用卡之间的‘以卡购卡、以卡充卡’行为,彻底杜绝信用卡在预付卡领域套现行为的发生。”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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