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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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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架桥促和谐
——昌邑法院加强诉讼诚信体系建设纪实



  被告人谢某是昌邑市饮马镇织布个体工商户,其雇佣的工人原告马某在操作机器过程中受伤,经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3.2万元。判决后,谢某不但不还款,还将织布机械全部转移,法院在执行中又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陷入困境。几个月后,谢某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其被限制购置房产,临时不能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原来,房管局在办理房产登记前,都会查询行政申请人的诉讼诚信信息,一旦发现诉讼诚信数据库中有申请人失信记录,将不予或暂缓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得知自己进入了“黑名单”, 谢某主动到法院交纳了全部赔偿款。
  诉讼诚信数据库是昌邑法院通过对近三年2000余起案件当事人的诚信信息进行集中采集,同时依托“网上办案”系统,通过网络流程由各阶段相关人员采集汇总生成的。
  近年来,当事人和相关诉讼参与人信用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司法工作的深入开展。昌邑法院针对这种情况,按照潍坊中级法院部署,积极构建诉讼诚信体系,惩戒、制裁失信、背信行为,引导和约束当事人诚信诉讼,发挥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约作用,不仅促进了“执行难”的解决,还有效促进了社会诚信建设。诉讼诚信系统运行以来,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现象明显减少,“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涉诉信访现象明显减少,各类案件办案期限同比缩短16%,调撤率达81%,实际执行率同比上升4个百分点。
  对在诉讼中发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大失信行为,及时向相关诚信监管部门进行披露,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法院提供的诉讼诚信信息,严格限制失信企业或个人贷款融资、注册新公司、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高消费等行为,全面挤压失信者的空间,增强其管理针对性。共不予办理审批事项108件(次),限制贷款34笔、金额400余万元,从而使诉讼参与人因失信付出代价、受到惩戒。
  据了解,目前,在昌邑,法院“诉讼诚信体系”这张网络越织越大,“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观念也更加深入人心,社会诚信氛围也越来越浓厚,在诚信社会、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了更大作用。
 本报记者 刘伟 通讯员 卢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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