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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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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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本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中心城区等月工资最低1380元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从3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从2013年3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类。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第一类标准:月工资最低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14.5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类标准:月工资最低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12.5元。2012年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
  按照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国法定月工作日为20.83天。
  对此,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在解读相关政策时还特别指出,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该工作人员还解释道,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以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此外,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记者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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