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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问题井盖”伤人一律由产权单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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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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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问题井盖”伤人一律由产权单位负责赔偿



  新华社济南7月20日电 (记者席敏)今年以来,国内部分城市发生多起窖井吞人、伤人事件,造成人员财产损失。记者20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由于汛期来临,我省要求各地立即开展汛期“问题井盖”排查整治,因井盖破损、丢失造成车辆、行人损伤的,一律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赔偿。
  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介绍,我省要求各地组织各井盖产权单位认真查找城区道路上出现丢失、破损、松动等问题,对查出的“问题井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产权单位登记造册,逐一落实整治措施,确保尽快全部更换完毕。对城区低洼地段、易积水路段的雨水箅子和井盖,采取新的加固措施,努力消除“马路陷阱”。
  同时,我省将积极推广具有防盗窃、防坠落、防移位的井盖,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对现有不具备“三防”功能的井盖,产权单位应在2017年前全部更换完毕。暂不具备三防功能的井盖,要在井盖下方加装承重能力在100公斤以上的专用防坠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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