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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从寿光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胡某通过房产中介与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某将名下所属的某小区1号楼302室出售给胡某,房价款296000元。胡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张某某支付定金10000元,并支付中介费5000元。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即如卖方违约,将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中介费。后因张某某一方原因无法顺利完成过户,双方于1月6日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办理房产过户必须在5月10日前完成。5月16日,胡某发现张某某早在3月10日前将上述房产转卖给案外人李某。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张某某返还双倍定金20000元,中介费5000元。 寿光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胡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张某某违反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另行出售给案外人李某,致使原告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张某某双倍返还胡某定金20000元,并支付中介费5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作出裁判的根据是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如果不履行债务一方是支付方,则丧失返还定金的请求权;如果是收受方,则对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此即为"定金罚则"。在此提醒大家,在订立有定金条款的合同或定金合同后,一定要诚实信用,全面、善意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会受到经济和道德上的双重损失。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记者潘来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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