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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政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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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商务部网站29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已于近日下发。《通知》转发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支持政策,要求自10月1日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政策、法规及现有环境条件已无法满足其发展要求的实际问题。 《意见》分为3部分。第一部分是具体的支持政策,包括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建立相适应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企业正常收结汇、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实施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等。 第二部分是实施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先在已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的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等5个城市试行上述政策。自10月1日起,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实施。 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项,指出目前企业对出口主要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仍按现行有关贸易政策执行,跨境电子商务进口政策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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