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专家陈忠林教授谈劳教改革 |
废止劳教是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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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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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废止’二字掷地有声,体现了国家改革的魄力和决心。”日前,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陈忠林教授向新华社记者披露其亲历的劳教改革历程时表示,“这一决定回应了社会各界长久以来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这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困境:劳教改革呼声高涨 1994年,陈忠林教授完成在意大利的留学回国后,当时国内法学界要求改革劳教制度的声音已广泛出现,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法学界这种呼声日益高涨。 “当时法学界呼吁改革的原因其实并不复杂,就是过罚不相当。”陈忠林教授说,“劳动教养对象是尚不够刑法处分的轻微违法人员,劳动教养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至少一年,而刑法判决中限制人身自由最低时间当时是15天、现在为1个月,也就是说在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上,一个轻微违法人员的同一个过错,劳教是刑事处分严厉程度的十几倍。这种过罚不相当的失衡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程度!” 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后,作为刑法专家的陈忠林教授从2004年起已连续8年提出建议呼吁改革劳教制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强制性社会预防措施法》。陈忠林教授提出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在陈忠林等全国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推动下,相关立法调研逐步展开。 废止:有魄力有决心 据悉,从20世纪80年代起,劳动教养的法律化问题便纳入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中,尤其是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但却因种种原因未能上会审议。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一决定赢得社会各界的一致赞誉。陈忠林教授表示,从改革到废止,“废止”二字掷地有声,体现了改革的魄力和决心,这一决定回应了社会各界长久以来对改革劳教制度的呼声,这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 展望:从劳教到教育矫正 劳教制度废止之后,教育矫正立法将是下一步改革的关键,其审批管理程序、对象、期限等问题,是法律界关注的重点。 陈忠林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刑法和治安处罚法等主要处罚的是“行为的危害性”,而今后的教育矫正工作可主要针对“人的危害性”。前者侧重于处罚、教育意义轻;后者则侧重于教育,主要是消除被采取行为人再度危害社会的危险性。 “教育矫正是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其具体方法包括矫正、感化、医疗等。”陈忠林教授认为,“教育矫正的审批权必须从公安机关独立出来。决定的审批组织还应包括政府部门之外的民众,如普通公民、法律专家、专业技术人员。 ■释疑解惑 会不会给治安埋下隐患?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 据此,有人担忧,取消劳教制度后,这些人走出劳教所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进而给治安埋下隐患。 曾撰写《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报告(2010)》的魏汝久律师认为,这种担忧大可不必,“事实上,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已经实现了对违法和犯罪行为的覆盖。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依然有法可依: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据刑法定罪量刑。”根据相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处以管制等轻刑。 是否会出台替代性法律? 劳教废止后,它原有的教育功能不能被简单抛弃。湘潭大学法学教授倪洪涛表示,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社会矫正法,并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将其作为刑事特别法,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实现其与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刑事程序法的有效衔接。 劳教机构和人员何处去?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数百家劳教所。劳教制度废止后,这些机构往何处去?工作人员如何转型? 记者了解到,很多劳教所已同时加挂戒毒所的牌子,比如2012年湖南永州“上访妈妈”唐慧所在的湖南白马垅劳教所,就同时挂着白马垅强制戒毒所的牌子。有专家建议,劳教制度废止后,可以对劳教所进行改造,对原有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向戒毒所等其他社会组织转型,实现福利化和服务化。 “‘后劳教时代’应实现从管理到福利保障的观念转型,有了法治化、司法化和福利化,遗留问题就能迎刃而解。”倪洪涛教授说。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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