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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潍工商企处字〔2013〕第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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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潍坊潍宝纸业有限公司等365户企业营业执照、韩国群山港业合资会社潍坊办事处等13户办事处(代表处、事务所)登记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潍坊潍宝纸业有限公司等365户企业、韩国群山港业合资会社潍坊办事处等13户办事处(代表处、事务所) 潍坊潍宝纸业有限公司等365户企业、韩国群山港业合资会社潍坊办事处等13户办事处(代表处、事务所)成立于201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无正当理由应当在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接受2012年度检验、提交年度报告。但是,上述单位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提交年度报告。我局及受委托的分局(工商筹备处)于2013年7月向上述单位送达了责令限期接受年检通知书、提交年度报告,限其2013年8月1日前接受2012年度检验、提交年度报告;2013年8月9日,我局在潍坊红盾信息网站、本局及有关分局(工商筹备处)办公院内公告栏,8月14日在齐鲁晚报、8月16日在潍坊晚报发布公告,依法督促上述单位限期进行年度检验、提交年度报告,但是上述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仍不接受2012年度检验、提交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五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2013年12月5日,我局在潍坊红盾信息网站、本局院内公告栏及《潍坊广播电视报城市周报》上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同时向上述单位送达了《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上述单位至今未接受2012年年度检验、提交年度报告,也未向我局及有关分局(工商筹备处)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吊销上述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办事处(代表处、事务所)登记证。 上述单位,应于本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组织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清算组负责清算。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单位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单位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潍坊潍宝纸业有限公司等365户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韩国群山港业合资会社潍坊办事处等13户办事处(代表处、事务所)名单详见潍坊红盾信息网站(http://www.wfai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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