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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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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涉企检查活动报备实施办法
涉企检查需提前报备



  本报讯 (记者张传亮 通讯员王思刚)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潍坊市涉企检查活动报备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时间截至2018年12月4日。
  办法规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前需提前向市法制办报备,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方可对涉检企业进行检查。办法规定,每月1日至20日为企业“宁静生产日”。在此期间,除中央和省、市统一部署和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行政审批现场勘察、执法部门因处理投诉事项对特定企业开展检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开展检查活动。但对涉及公共安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价格欺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税收稽查等内容的临时指令性、应急性检查,不能及时提报备案信息的,须于检查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登陆备案系统按程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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