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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组织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的运行管理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承担。2003年9月,国务院明确赋予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人民银行设立了征信管理局。2004年,人民银行建成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5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采集、保存、整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企业及个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其他法定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经过多年努力,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质量稳步提升,数据查询量大幅增加,征信系统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运行8年来,已收录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的有关信息。从我市情况看:一是授信机构覆盖面不断拓宽。目前,我市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全部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2013年开始,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也陆续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随着接入机构的不断增加,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将会更加全面和完整。二是借款人覆盖面显著增加。凡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均需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贷款卡发放核准”是人民银行行政许可项目,贷款卡由借款人持有,并在全国范围内通用。截至2013年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为我市6万余户企业和540余万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基本上为每一个有信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三是服务功能日益强大。按照规定,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实行按天更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按月更新,较高的更新频率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应用奠定了基础。四是产品创新力度加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产品种类从单一信用报告查询向关联企业查询、信贷报表等增值产品发展,并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试用。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征信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有义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贷信息,提供时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提前通知信息主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信息主体和取得信息主体书面同意的金融机构和其他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 目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息产品不仅为各类金融机构广泛应用于信用风险管理,而且还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多个层面,有力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通过征信服务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同时,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张红 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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