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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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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管理,制止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过程中乱倒乱卸、超载、撒漏、无证运输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运输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由市市政局会同市公安局核发《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资格证》(以下简称处置资格证)。建设单位、建筑物拆除单位应当委托获得处置资格的运输企业运送建筑垃圾。未获得处置资格的,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二、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建筑物拆除手续前,应当与获得处置资格证的运输企业签订运输合同,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政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三、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运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对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车辆实行密闭改装,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密闭运输。凡未实施密闭改装的运输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业务。
  四、为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和商砼企业运输建筑垃圾及砂石的车辆,应当按规定安装GPS监控终端设备,实行全程电子监控。否则,相关部门不得核发处置资格证。
  五、市市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加强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处置资格,责令退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六、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过程中乱倒乱卸、超载、撒漏、未取得处置资格证和运输车辆没有实行密闭从事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业务等行为。对违反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管理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适用于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区、综合保税区内建筑垃圾及砂石运输管理。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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