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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近日印发《山东省权益类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各权益类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经省政府批准。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的交易场所,是指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矿权、碳排放权、排污权、知识产权、文化艺术品权益、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机构。 根据《办法》,设立交易场所原则上应由地方政府或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且应具备一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办法》明确,交易场所及其分支机构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等;交易场所应从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且应当为交易活动各参与方保密。 吕双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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