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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挥检察职能助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014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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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发挥检察职能助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惩治与保护并举 ◆打击与预防并重 ◆办案与服务并行
  本报讯 (记者侯江宏 王莹通讯员刘宝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近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惩治与保护并举,打击与预防并重,办案与服务并行,为把我市打造成民营经济活跃地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检察服务。
  意见指出,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服务至上、民生优先、平等保护”的理念,切实把发挥检察职能,优化发展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体现对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不断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果,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良好的法治服务。
  意见要求,要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查处危害民营企业的各类职务犯罪。加大犯罪预防力度,坚持打防并举,综合治理,以建立检察权公开透明运行机制、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和派驻检察室农村警示教育基地以及流动法律服务站为平台,在行业协会、政府审批管理机构以及金融、电力、供水、供热、供气等垄断性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健全完善预防网络,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与配合,适时组织警示教育,提高各级干部拒腐防变能力、遵纪守法意识和服务民营经济自觉性,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
  意见要求,要加大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对已经生效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及时抗诉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 
  对刑事案件侦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查封、冻结、扣押民营企业财产的行为依法及时纠正;对侵犯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及时监督其移送或立案。准确把握法律界限,查办涉及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合同纠纷与经济犯罪等界限。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时,要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单位工作正常开展、有利于维护职工根本利益、有利于保护干事创业出发,注意讲求办案策略、方式方法和时机场合,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和公众形象。
  意见提出,全市检察机关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检企共建”等活动。通过检察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平台24小时受理民营企业诉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企业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民营企业的新期待、新要求,结合加快城镇化建设,探索服务的新方法、新举措,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创造性和实效性,促进全社会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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