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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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 为健康储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摘要
201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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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摘要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亳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亳升,两次采集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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